索 引 号: | 000014349/2024-25082 | 信息分类: | 其他 / 部门文件 / 其他 |
发布机构: | 南京市信访局 | 生成日期: | 2024-03-15 |
生效日期: | 废止日期: | ||
信息名称: | 信访工作应当履行责任规定(一) | ||
文 号: | 关 键 词: | 总要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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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总要求
(一)信访工作应当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。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,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。(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五条第三项)
(二)各级机关、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,做好信访工作,认真处理信访事项,倾听人民群众建议、意见和要求,接受人民群众监督,为人民群众服务。(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六条)
(三)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,构建党委统一领导、政府组织落实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、信访部门推动、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。(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七条)
(四)各级机关、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、通信地址、咨询投诉电话、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、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,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,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。(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十八条第一款)
(五)各级机关、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,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,把问题解决在当地,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。(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二十条第四款)
(六)各级机关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,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、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、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、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,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,维护正常信访秩序。(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二十七条)
(七)各级机关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,应当恪尽职守、秉公办事,查明事实、分清责任,加强教育疏导,及时妥善处理,不得推诿、敷衍、拖延。(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)
(八)国家机关应当落实党和国家对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,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、集中民智、维护民利、凝聚民心的重要工作,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。
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信访工作职责:
1.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,解决群众合理诉求,维护群众合法权益;
2.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,依法调处化解社会矛盾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;
3.落实接访下访制度,了解社情民意,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;
4.分析研判信访形势,调整完善政策制度,防范化解信访领域重大风险;
5.法律、法规和国家、省规定的其他职责。(《江苏省信访条例》 第十二条 )
(九)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、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、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。(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三款)
(十)党员、干部必须顾全大局,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问题应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,积极主动做好化解社会矛盾、防控社会风险工作,不准组织、参与、纵容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。(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第五条第六款)